总平审批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须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若与选址是系同一人可不提供)、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1:500)一式八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份、立项批文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限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在选址阶段未提供的项目)、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总平审批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前的地质勘探工作,待地勘报告出来后,委托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商铺租赁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图后(由设计院负责委托),商铺租赁价格,由规划局组织进行管综(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图)会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即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土地等别是制订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在制订标准时,明确了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一等工业用地,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商铺租赁,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为十五等工业用地。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 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商铺写字楼租赁,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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