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标志,国际组织标志,商标驳回复审范文,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性、欺骗性的,有害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商标驳回复审,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商标被驳回复审成功率
商标申请驳回后进行复审时,能不能通过复审,主要看商标驳回的理由和申请人更正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禁住理由,则一般不建议复审。如果是相对驳回,商标驳回复审官费多少,则要具体分析。所以几率不大。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需要看商标驳回是以什么理由。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理由和相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驳回复审时间
驳回复审后续时间
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
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北京市中级人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以下简称商标评审)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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