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近日获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根据《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前 须评估风险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出台,《细则》规定,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收项目,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据悉,《细则》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各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一责任人。
《细则》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摸底率不得低于被征收人总户数95%以上。对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受征收影响较大的被征收人、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被征收人代表等。
风险评估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被征收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超过33%或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5-33%或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5%为低风险。
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高风险的,应当作出不可实施的意见,或者调整决策方案;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达到低风险的,做出可实施的意见;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实施的意见,但要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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